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