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