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是否是立法计划安排或者报经同意后增列为立法计划的项目;
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联合发布的规章是否取得联合部门的书面同意。
经初审,送审稿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或者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