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有关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合理;

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除关系重大、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章送审稿的审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