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五章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并以交通运输部令形式公布。 第四十五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六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中国交通报》、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上刊登。 第四十八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