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四章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四条 送审稿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审核修改。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第三十七条 由部内部门、单位起草和全面修订的规章,除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等特殊情形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承办单位就送审稿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和行业管理重大问题,通过部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征求相关法律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条 部内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承办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对送审修改稿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说明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