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填写法规送审单的方式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由承办单位通过向部行文报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