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是否是立法计划安排或者报经同意后增列为立法计划的项目;

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联合发布的规章是否取得联合部门的书面同意。

经初审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