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考核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安管人员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施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