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至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