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