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