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二章 附则 四、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四、 第十二章 附则 四、 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附件2 一、 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 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三、 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四、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 五、 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附件3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