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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3. 第十二章 附则
  4. 四、 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5. 五、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五、

第十二章 附则
四、 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五、 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附件3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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