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