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