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