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