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
交通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可检查下级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第十条
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
第十六条
确定受托人后,委托人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与受托人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要求受托人在出具审计(审核)报告时,对审计(审核)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作出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审核)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委托人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责成重新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