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二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事故现场警示标牌、锥筒等具体放置标准及巡逻警车停放位置另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抢救期间所需抢救费用,依据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由交通警察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记录时间使用“年、月、日、时(24小时制)、分”,记录距离使用“公里、米、厘米”,痕迹勘验需要时应当精细到“毫米”,事故分类使… 第九十条 本规范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安部发布的有关其他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