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八十九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记录时间使用“年、月、日、时(24小时制)、分”,记录距离使用“公里、米、厘米”,痕迹勘验需要时应当精细到“毫米”,事故分类使用“死亡、伤人、财产损失”。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