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抢救期间所需抢救费用,依据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由交通警察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作“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通知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