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停在现场事故车辆后面,将当事人带至路边处理;需要当事人将车辆移走时,应当指挥过往车辆停… 第七十七条 遇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确定现场基本事实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第七十八条 对当事人已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调查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七十九条 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记录并当场向当事人宣布。 第八十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后,将“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不接受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将“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当场处罚的,应当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