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八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当事人已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调查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后,由当事人签名。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