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审查:
委托人及委托鉴定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鉴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鉴定使用的方法及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检验、鉴定、评估,或者不予采信。
委托人及委托鉴定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鉴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限;
鉴定使用的方法及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检验、鉴定、评估,或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