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技术职称、级别等同或者高于第一次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为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