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指派、委托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检验、鉴定延期报告书”,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上述时限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填写“检验、鉴定延期报告书”,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