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

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对收集的各种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则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