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勘查现场应当携带下列勘验用具:

放大镜、痕迹物证提取工具、物证收集袋等勘验用具;

标记用笔、测量工具、指南针、现场勘查笔录纸、绘图纸、笔、尺等记录、绘图用具;

摄像机、照相机、胶卷等拍摄照片用具;

询问、讯问笔录纸、印泥等现场调查用具;

其他必需的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