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受伤人员的原始位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已死亡的,由医疗、急救机构医生确认、签名。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