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一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