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