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