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秘书处职能
秘书处根据其权限行使如下职能:
为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中提及的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持。
建立并维持亚信资料库。
作为亚信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散发成员国提供的,或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按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信任措施目录》或亚信框架下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散发。
宣传关于亚信的一般信息。
秘书处还可获取成员国提供的关于信任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并经相互同意,加以宣传。
执行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外长确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执行亚信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根据《亚信程序规则》、本协定和《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