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