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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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