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