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