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