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