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30日内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再申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