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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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