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失职渎职的;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