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失职渎职的;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