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