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