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