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