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