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