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四章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六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是由取得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并与生鲜乳销售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 第二十七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由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 第三十条 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与体系… 第三十一条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自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按照区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