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单应当保存2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