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